《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嚴禁個人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第十六條第二款: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七條: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